职业病诊断程序
2015-06-04
为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本着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本职业病诊断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特向社会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烟台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到本机构要求职业病诊断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诊断原则,告知当事人职业病诊断程序和所需资料。
一、凡当事人怀疑自己所患疾病与职业有关,来医院职业病科门诊就诊,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门诊医师应当接诊,符合法定职业病诊断条件的,填表后,依法提交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1、首诊医师应对患者高度负责,建立门诊病历,详细询问病史、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损害的靶器官或患者主诉,按职业病诊断标准要求做好全面检查。
按职业病接诊规范要求全面检查后,排除病人临床表现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之间必然联系者,由首诊医师负责做好解释工作,病情需要可转诊到相关临床科室进行诊治。
2、对排除不了病人临床表现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之间必然联系者,由首诊医师做出“疑似职业病”初步诊断意见后,负责告知当事人职业病诊断必须提交的资料,转至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当事人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发放职业病诊断告知书,并告知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特殊工种上岗证、法院判决书、仲裁部门的裁决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结论、医疗机构的医学资料等)。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者应当提供本人所掌握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如劳动者不能提交职业病诊断资料或资料不全的,本机构将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劳动者提交的复印件材料,须由劳动者本人在每页签字并按上手印确认,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除原件外的其他复印资料首页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多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所提交的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永久保存,一概不予退回,不外借。如有需要,当事人请自留复印件或底稿。
4、待诊断所需资料基本完善后,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至职业病诊断办公室。经核实后,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出具职业病诊断资料接收回执。工作人员对提交诊断所需资料进行审核。
本机构不拒绝劳动者提出的职业病诊断要求。但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核准本机构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和权限范围的,职业病诊断程序依法终止。对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作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进行重复诊断。
二、职业病诊断资料争议或异议的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本机构可以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以上资料的,本机构将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4、本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做好工作的协调沟通,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
5、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前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本机构将依法中止职业病诊断。
三、以上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职业病要件,能满足职业病诊断要求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时,依法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
1、按照职业病诊断规定要求,缴纳职业病诊断费。
2、本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必要时对劳动者进行医学观察。观察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原则一个月内),职业病诊断办公室组织三名以上单数取得相应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资料、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按照集体诊断原则,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首诊医师原则要参加所接诊病人的诊断。
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3、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或者提供不全的,本机构将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的,本机构将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建议。
4、做好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①诊断对象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②诊断时间、地点;③诊断医师姓名、职称、所取得的的职业病诊断资格及资格证书编号;④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⑤诊断所用资料名称和数目;⑥诊断医师意见,对诊断结论不同意见;⑦表决情况;⑧诊断结论;⑨诊断医师及记录人员签名。
四、职业病诊断结论作出后,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医院领导审核签发后,诊断办公室盖章生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办公室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将在诊断结束之日起1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办公室送达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并填写送达回执。
五、职业病诊断办公室于诊断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归档工作,永久保存。
六、首诊医师与职业病诊断办公室负责对职业病诊断的答疑和解释。当事人对本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烟台市卫生局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