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提高医院民主科学管理水平,根据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行院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医院民主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三条 院务公开坚持依法执业、诚信行医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和谐的原则,坚持与医院行政管理公开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院务公开工作要纳入医院总体目标,并作为评定科室和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二、院务公开的内容及分工
第五条 医院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
公 开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公开医疗机构依法登记的主要事项;公开经批准开展的各项诊疗技术和特殊临床检验项目;公开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公开重点专科的人 员组成;公开承担的教学任务;公开医疗机构位置及周边的交通;公开医疗机构内交通线路及导诊路标提示;公开门诊、急诊、住院部各病房的设置、位置格局及科 室布局;公开紧急情况应急避难的疏散通道;公开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监督途径;公开病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公开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 使用管理情况;公开服务投诉方式和向上级部门投诉方式;公开行风廉政建设情况;工作人员佩戴名牌上岗;公开临床、医技科室名称、服务内容等医疗服务基本情 况;公开专科、专业门诊、专科特色;公开医疗机构服务时间;公开门诊、急诊、住院服务流程和便民服务流程;公开预约挂号方式、门诊诊疗项目、医务人员的专 业特长和出诊时间、节假日值班安排;公开特殊人群优先措施;提供门诊咨询服务;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公开特需服务的项目和内容、服务对象。
第六条 向患者公开内容:
能 够有效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进行病情告知;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殊诊疗服务的流程、费用及有关事宜;向患者告知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及报告等有关服务内容;向患者 告知辅助检查前的注意事项;向患者公开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公开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程序;公开向患者提供病历复印的服务流程和地点及有 关注意事项;为患者提供收费查询服务;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药品价格;公开医用耗材价格。
第七条 向内部职工公开内容:
公 开有关医疗机构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重要人事任免;公开重要项目安排;公开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公开医疗质量与 安全信息;公开医疗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公开临床、医技科室的诊疗护理常规;公开重点部门的工作流程;公开应急方案;公开药事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开药物、 耗材使用监控结果;公开财务管理经营情况,业务收入经济效益情况等;公开职工权益相关事项;公开人事管理有关事项。
三、院务公开的形式与程序
第八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如下:
1、对外公开的形式
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编印、发放各类资料;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公开;设立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等。
2、对内公开的形式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医院办公局域网;院务公开栏;院周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院务公开的程序
1、院务公开项目内容按照卫生部文件要求设立并分解到相关部门。
2、各项院务公开活动均须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3、经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开内容、时间、形式、范围以及收集和反馈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时限及方法。
4、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在确定的时间、形式和范围内确定公开内容;并负责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5、各部门要定期更新院务公开的信息。
四、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医院院务公开要纳入医院建设工作重点,成立由行政、党委、纪委、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落实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院办公室,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未经院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院务活动的信息。
五、院务公开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发扬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包括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
第十四条 各分管公开项目的部门设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监督。院务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对院务公开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五条 院务公开定期考核每年进行1次。院务公开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优秀:积极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
2、合格:认真执行院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开展院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交;
3、不合格:院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
因未按照规定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造成重大负面或社会影响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
2012年12月30日